一、算法無法被授予專利權嗎?
算法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因為可以算作新型技術。《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相關知識:
1. 單純的算法或計算規則
單純的算法或計算規則,由于僅僅涉及利用計算機程序進行數值運算,屬于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2. 算法與通用計算機相結合
當算法與通用計算機相結合時,如果能夠體現出其對計算機系統內部性能帶來了改進,則屬于專利保護的客體,并且算法特征已經成為一種技術手段,在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時需要予以考慮。如果僅僅涉及在通用計算機上執行一種算法的運算,則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中包含了能夠執行數學運算的通用計算機,通常不會被認為是單純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而予以否定。但是,由于對算法本身的改進僅僅是人們對算法規則的調整與改變,沒有對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出技術性貢獻,因此對于權利要求的方案滿足創造性要求并無幫助。
3. 算法與具體技術領域相結合
如果算法涉及到對外部數據的處理,算法的改進是針對于解決具體技術領域的特定技術問題作出的,那么需要注意,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當在權利要求中具體描述所述算法如何與其應用的技術領域相結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參數也應體現出在該技術領域中應用的物理含義,從而使得方案整體上解決的不再是數值運算問題,而是特定應用領域的技術問題。
如果僅僅在權利要求的主題中體現了應用的技術領域,但是特征部分仍然是對某種通用算法的處理過程,則也不符合撰寫要求。
綜上所述,算法是在計算機領域能夠讓眾人快速利用并且在此基礎上創造更多的事物,也是為了能夠讓設計算法的人能夠在法律的保障下有更多的創造和無顧慮的發明,用專利進行保護是法律能夠給予公民的最大幫助,至少在被侵犯是可以及時找到救濟。
專利權利要求書應該怎么寫?
專利權的范圍及其特征有哪些
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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