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制與普通合伙制的區別
我國現有的合伙企業,多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與普通合伙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對合伙債務的承擔方式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相互之間也不存在連帶關系。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合伙人之間的關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事務享有平等的權力,都有權對內行使經營管理權,對外代表合伙人從事交易活動,這種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間的高度信任基礎之上的一種對人關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選擇的結果。全體合伙人以共同出資為前提,無論出資額多少,承擔同樣的風險。而有限合伙的業務執行權,專屬于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伙人,他們是資金的管理者,有權決定合伙的對內管理、對外經營一切事務,有限合伙人為一般投資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
第二,出資方式上的差別。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對于出資方式,當今世界各國具體規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認為出資的方式可以是貨幣和其他財產(包括非物質性財產)。我國現行法律也允許合伙人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還可采用勞務出資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無權執行合伙業務,也無權對外代表合伙進行經營,故只能以貨幣或其他物質性財產出資,勞務出資與信用出資則不被允許。
第三,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點,即聲明退伙、法定退伙和開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發生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事實,合伙人喪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議,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這種情況是入伙而非繼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則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僅基于自愿或決議兩種情況,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概括繼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資(權利義務)而不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額的轉讓同樣不需經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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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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