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糾紛
1、自然人之間在合伙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伙法律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伙法律關系區別于借款等法律關系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并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系,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
2、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系性質?
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愿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伙法律關系。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系處理。
3、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是否影響合伙合同效力?
合伙合同約定合伙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伙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伙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4、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伙人訴請確認合伙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余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并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5、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伙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伙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伙協議,該第三人據此主張原合伙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并非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6、當事人以其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如何確定承包人?
當事人以其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以合伙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承包合同糾紛中應認定承包合同載明的主體為承包人。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在簽訂承包合同時雙方均明知承包人為合伙各方,或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同意變更為以合伙方式承包的除外。
7、部分或全體合伙人在未進行合伙清算的情況下請求對合伙收益進行分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伙人請求分配合伙收益并不必然以合伙清算為前提。部分或全體合伙人在未進行合伙清算的情況下請求對合伙收益進行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如果其請求的利益分配是基于解除合伙關系的合伙收益分配,則應增加解除合伙關系并進行清算的訴訟請求;如果其不要求解除合伙關系,僅要求分配合伙期間收益,當事人提交了充分證據證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合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比例予以處理。
8、當事人訴請解除合伙關系并分配合伙盈余時,清算主體如何確定?
當事人訴請解除合伙關系并分配合伙盈余的,可以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清算。當事人雙方無法就自行清算或委托清算達成一致意見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計等方式進行清算。通過司法審計等方法仍然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訴訟請求。但被告應當提交清算資料而拒絕提交,導致無法清算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拒絕提交清算資料的被告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計等方式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其負有申請的義務。經釋明原告仍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分配盈余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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