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可不可代替勞動合同
實際上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勞動合同,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內容也應該符合勞動法。如果不符合,則不符合部分無效,全部不符合,則全部無效。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達不到你說要求的目的。
企業簽訂的聘用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機關事業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不屬于勞動法所規范的勞動合同。
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指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亦稱聘任合同。是事業單位與職工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關于履行有關工作職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聘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例如,企業、事業組織聘請專家、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聘用合同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聘用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聘用合同與一般合同成立的條件一樣,只有事業單位和擬聘用人員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達成協議時,聘用合同才成立。
(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表達意愿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單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于對方。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聘用合同是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的有隸屬關系的協議,屬于身份關系協議的范疇,因此,聘用合同與調整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有重要區別。
聘用合同可不可代替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跟勞動合同本質上是會不一樣,為此在簽訂了聘用合同之后,還的要求單位給自己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勞動合同之間的爭議跟糾紛如何通過合理的方式來解決,可以來律霸網找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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