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認定隱性合伙要從含義和特征可以看出來。
隱性合伙,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伙。出資的一方稱為隱名合伙人;利用隱名合伙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為出名營業人。
隱性合伙有什么特征
1.隱名合伙為諾成、不要式合同。隱名合伙以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成立,不以隱名合伙人實際交付出資為合同成立要件。因此,隱名合伙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2.隱名合伙為雙務、有償合同。隱名合伙人負財產出資義務,出名營業人負營業及利益分派義務,雙方互負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
3.隱名合伙為無名合同,或者稱為非典型合同。我國法律未把隱名合伙作為有名合同規定,即未賦予隱名合同法定名稱,但這并非隱名合伙不受法律保護。
4.隱名合伙不具有獨立主體地位,并且隱名合伙人沒有對外公開其身份、出資等信息的義務,這一點是其與有限合伙的關鍵區別。兩者在主體地位、出資的歸屬、是否顯名等方面都有不同。
相關法律: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以上內容就是法律網小編所整理的相關知識,隱性合伙的認定要從隱性合伙的含義和特征來看,隱性合伙人可以不用公開自己的信息,不參與經營管理,并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如果在合伙過程中遇見無法解決的問題,可以來律霸網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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