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脅迫企業續訂怎么辦
案例
陳某于2007年7月與一家制鞋廠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廠從事銷售工作。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廠方即通知陳某,因銷售人員富余,準備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陳某當即堅決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并聲稱,如果廠方執意要求終止合同,他將通知購貨單位取消其經手的即將簽訂的10萬元的購銷合同。該廠迫于無奈,只好與之續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事后,該制鞋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確認勞動合同無效,并終止履行。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支持了制鞋廠的請求。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那么,本案中陳某的行為是否屬于脅迫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據此可以認定,陳某以取消10萬元的購銷合同為要挾的行為屬于“脅迫”,而制鞋廠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與陳某續簽勞動合同是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因此,該勞動合同無效,且從續訂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制鞋廠在陳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廠內富余人員較多,提出終止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盡管陳某希望與制鞋廠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遵照《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勞動合同到期之后,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的意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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