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不能單方面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可以。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并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并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泄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后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勞動合同法保密條款的含義
勞動合同的保密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識產權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需要保密的事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所有在職的勞動者都必須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明確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義務,并確定違反這一義務的具體的責任。
用人單位能不能單方面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如果單位招聘工作涉及到核心機密,建議可以要求勞動者簽訂多一份保密條款。用人單位想要單方面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保密條款勞動者不知情是否合法,應該找律霸網專業律師進行咨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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