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婚姻法離婚債務的處理是雙方協商承擔,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1、結婚登記前,雙方以各自勞動收入,合資籌辦的結婚用品,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因此所負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與此同時,對父母所分給的債務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繼承所得的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4、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除了另有規定之外,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為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原則應與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相適應,嚴格按照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是掌握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的根本原則。
1、堅持男、婦女平等原則。這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共同債務的承擔上,則是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有平等的清償義務。
2、堅持保護婦女利益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雖然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如何,應當從實際出發,講究實事求是。我國婦女現在雖然有一定的地位,但與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對較弱,所以在債務分擔上應適當予以照顧。
在離婚的時候,不僅僅是包括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如果說存在著一些債務問題的話,那么也應當將它處理完畢,否則的話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必須要明確債務由誰承擔,具體的承擔方式是怎么樣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其中一方愿意承擔的話,當然法律是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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