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勞動力用工要簽勞動合同嗎
工地勞動力也需要簽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從法律意義上,農民工和建筑公司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一般發生工傷等事件需要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為農民工購買保險的話,建議與農民工簽訂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集體勞動合同。這樣對繳納社會保險部分,你可以直接約定為公司以工資形式支付給農民工,不另行繳納。
企業與工人沒有簽訂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只要可以提供證據證實與該企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主動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工資支付辦法訂立和執行情況、工資報表和考勤表制度執行等情況。對建筑企業工資發放情況實行全程監控,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隱患。對農民工舉報的拖欠工資的投訴案件,要認真調查核實,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從速從快查處。同時,要將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作為勞動保障年檢和開展勞動保障誠信評價的重要內容,對無故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不予辦理年檢合格,對守法誠信差的單位要向社會公布,給予教育和警示。
以上的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很多包工頭都是沒有用人資格的,所以大部分都無法簽勞動合同,這樣就導致很多農民工的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甚至發生工傷也不會進行賠償。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話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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