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工種怎么區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的相關規定:
一、從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分,有固定期限用工、無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3種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的終止時間。
2、無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有合同無確定的終止時間。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的期限。
二、從聘用勞動者的身份來分,有固定用工、臨時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種方式。
1、固定用工,稱為固定工,用工手續完備,簽訂勞動合同,享有全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2、臨時用工,稱為臨時工,有的單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續不完備,一般不簽勞動合同,規范點的簽訂勞務合同。工資福利待遇與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沒有社會保險。此種情況雖然違法,卻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稱為小時工,在用人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或者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工資按小時計發,一般不簽勞動合同,沒有社會保險。
三、從工作制度來分,有標準工時工作制用工,不定時工作制用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用工3種方式。
1、標準工時工作制:適于工作時間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人員。例如行政人員。
2、不定時工作制:適于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或工作,執行彈性工作時間的人員。例如推銷人員等。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于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需要連續作業或工作的人員。例如鐵路、航空、旅游等行業的人員。
四、還有勞務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關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等費用。
以上就是勞動合同對于工種的區分,對于勞動者來說是比較重要的一點,需要做個了解。當然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更要看清楚到底是屬于什么樣的工種,才能知道自己是從事的哪方面的工作。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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