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是否可以約定自動退伙
合伙人之間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退伙問題的,在協議中最好對退伙后退伙人的出資怎么收回作出具體的約定,這樣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相關知識:合伙人退伙財產怎么處理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1條規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合伙人退伙,雙方應當進行結算。但是合伙期間,因財物管理不規范、無正規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在審理期間對對方所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認可,雙方當事人亦無法提供鑒定相關的補充材料,鑒定機構無法作出鑒定。依據雙方提供的現有材料無法確認投資的數額及合伙期間的債務,故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有合伙約定的依約定。故原告要求判決確認其退伙并返還其設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均未提供雙方在合伙期間的經營盈虧、財產狀況,故本院在本案中不能對合伙企業的剩余資產進行清理、處理,若有尚未處理的債權債務,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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