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失蹤多久自動離婚?
妻子失蹤100年也是不會自動離婚的,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失蹤并不會構成導致離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由于離婚糾紛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因此,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因此,在一方失蹤的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可先訴至法院,由法院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其妻的通知義務,一旦60日的公告期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許離婚。
二、分居多久可以自動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分居2年是法定離婚的條件之一,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并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妻子若是已經失蹤很長時間,此時丈夫無疑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蹤的請求的,此時若是想要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否則不管妻子失蹤多久,都是不會發生自動離婚的法律效果的。在失蹤期間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在其出現后會恢復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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