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二次續簽是幾年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多久都可以。
如何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采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為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前至少應提前30天,雙方應該就合同的終止和解除做好預期調查、摸底工作,以便合同期滿能夠順利地轉入二期合同或者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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