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形式有什么效力
由于我國法律在不同的部門法律中對法律行為的形式作了規定,因此,需就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法律對合同形式的規定屬于合同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根據《合同法》第10條、第36條、第37條的規定:
1、合同的書面形式具有證據的效力。合同的書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使合同沒有采用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響;但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就合同的內容發生爭議,在訴訟上就應當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然,對于法律特別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的合同,如果不進行登記,就不會產生法律特別規定的效力,這屬于合同形式效力的特殊情況
2、就口頭合同而言:
(1)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義務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的,應當認定口頭合同成立并同時生效;
(2)口頭合同有人證或者其他方式證明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應當認定合同成立;
(3)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某項條款未協商一致或發生爭議時,如果該條款是合同的必要條款,當事人對此有異議且尚未履行的,說明雙方當事人沒有取得意思一致,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未成立和未生效,但如果該條款是合同的非必要條款,當事人對此發生爭議的,就不影響合同成立。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合同形式效力方面的知識,希望大家閱讀之后能對此有所了解。如果你還有什么法律問題或者需要法律援助,都可以到律霸網找律師尋求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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