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地點變更中可以嗎?可以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從這條可以看出,《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同時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能否預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如果完全肯定,勢必導致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隨意調整工作地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完全否定,對一些工作性質特殊,確實需要經常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來說,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可能會造成影響。因此,對本案爭議焦點無論是完全肯定,還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肯定該種約定的同時,對該約定又給予必要的限制。
二、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需要其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才能進行該約定,對不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及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中工作地點比較固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該約定;其次,對該約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特別的說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兩項規定,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必須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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