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時,超市未到庭,也沒提交書面答辯書。為證明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吳某出具了工作牌、超市收取的500元的工作服收款收據、同事的證言等。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鑒于吳某提供的證據符合以上規定,仲裁委最終裁定吳某與超市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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