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淮安市**公司經呂某和沈某介紹向清河區某居委會借款40000元,呂某和沈某為**公司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后因**公司未還款,居委會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公司償還借款,同時判決呂某和沈某負連帶償還責任。判決生效后,**公司、呂某和沈某均未還款,2007年3月居委會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中查明,**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傳喚呂某和沈某,要求兩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談話中,沈某拿出2006年4月17日與居委會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中言明,因沈某無力還款,居委會放棄對沈某的連帶保證責任。
此案如何執行,存在四種觀點:一、居委會放棄對沈某享有的,應視為對另一擔保人也放棄了此債權,本案應終結執行。二、該協議是對與保證人沈某權利義務關系的重新確定,并不直接影響保證人呂某所應承擔的義務,呂某在承擔全部義務后,可以向主行使追償權。三、本案應認定債權人與保證人沈某的放棄協議無效。因為該協議侵犯了保證人呂某的合法權益,法院仍可執行沈某和呂某。四、兩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負有共同的連帶保證責任,在兩保證人內部之間存在按份責任關系,因雙方未約定按份比例,應按雙方各半原則擔責,鑒于債權人放棄了對其中一個保證人沈某的債權,故僅執行保證人呂某主債務的一半即借款20000元。
律霸網小編同意第四種觀點
理由是:
其一,連帶保證責任是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案兩保證人是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主體。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都由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換言之,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甚至全部,請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給付,被請求之債務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負擔之份額為由,提出抗辯。連帶債務的對內效力有兩項:一是對于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因清償、提存、抵消、混同、免除以及完成等而使債務部分或全部終止的,對全體債務人發生效力,其他債務人得免除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其二,按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在連帶債務人內部,仍是按份債務。即連帶債務人之一人因清償或其他行為使他債務人免除履行義務的,就他債務人各自承擔的份額,有請求償還的權利。這一權利謂之求償權。對于各連帶債務人的債務份額,應依約定確定,在法定之債可依法律的規定確認;法律無規定的,當事人也無約定的,則均分份額。因此,另一保證人呂某承擔上述債務的一半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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