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有失業金嗎
有,具體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3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四項規定、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條款的第(三)項規定說明,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可享受其他待遇。
二、領取保險金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去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三)失業救濟金委托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綜上所述,即使是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只要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領取失業金的,不過勞動者要想領取失業金,還要去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才行。如果您關于解除勞動合同還有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想要了解,小編建議您不妨登陸我們律霸網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他們將針對您的問題為您做出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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