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能不能約定員工不提前通知離職賠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除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者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滯后一日按勞動者一日工資累計補償其實質是一種違約金,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案例:
張某2012年10月16日入職摩某爾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2012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5日。該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張某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公司,未提前通知的滯后一日按張某一日工資累計補償公司。2013年4月3日,張某等4人發送郵件要求與北京德某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未上班,北京德某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為獨立注冊的公司法人。摩某爾公司運營北京德某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網站,張某等人誤認與北京德某達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摩某爾公司承認收到了該郵件,認可張某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摩某爾公司向石景山區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
1、向摩某爾全體員工就密謀運營部集體跳槽事件道歉;
2、賠償未提前30日申請離職的賠償金9000元。
2013年10月8日,石景山區仲裁委作出京石勞仲字(2013)第1290號裁決書,裁決:“駁回摩某爾公司的仲裁請求。”后摩某爾公司對裁決不服,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摩某爾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張某于2012年10月16日在摩某爾公司入職擔任運營專員,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張某于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離職,然后就不到公司上班。其伙同本部門員工唐某、趙某、劉某跳槽到與摩某爾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其離職屬于惡意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令公司全體員工憤慨。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的約定,張某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未提前30日,滯后一日按張某一日工資標準(依天計算)補償給摩某爾公司?;谝陨侠碛赡δ碃柟驹V至法院。訴訟請求:1、對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石景山區仲裁委)作出的關于不支持摩某爾公司要求張某未按勞動合同約定辭職賠償的裁決不服,確認張某聯合本部門員工跳槽屬惡性行為;2、要求張某向摩某爾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的罰金8000元。
張某在一審法院答辯稱:張某同意仲裁裁決書,請求法院駁回摩某爾公司的所有不當請求,訴訟費用由摩某爾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第二十一條的約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應屬無效約定,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睆埬畴m然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因摩某爾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張某的該行為所遭受到的直接經濟損失,故其請求無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摩某爾公司要求確認張某聯合本部門員工跳槽屬惡性行為的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審理范圍,法院不予處理。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摩某爾環境電器(北京)有限公司之訴訟。
摩某爾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某向摩某爾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的罰金8000元。其上訴理由是:張某于2013年4月2日突然宣布離職后就不再到公司上班,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其應當就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補償摩某爾公司8000元。
張某答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除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雖然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張某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是該約定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故摩某爾公司與張某勞動合同中的上述約定屬于無效約定。現摩某爾公司依據該約定要求張某支付相應的未提前30日提出離職的罰款8000元,該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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