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某單位法定代表人與陳某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至2007年4月止。隨后,陳某正式進入該單位工作。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但陳某仍在該單位工作,直至2007年7月。
此后,單位通知陳某在家待崗,從此不再安排工作,也沒有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決定。陳某待崗數月后,以單位未發工資、未辦理社保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今年初,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支持陳某的訴請。
某單位不服仲裁結果,向倉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
庭審時,某單位聲稱,該單位是政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單位工勤人員一律面向社會公開招考,實行合同制管理。而陳某2002年被錄用時未經公開招考,是原法定代表人違法私自以單位名義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書》,因此應認定該勞動合同無效。
陳某辯稱,他與該單位簽訂5年勞動合同,至2007年4月止。合同到期后,雙方沒有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但他仍在該單位工作,單位也繼續支付了3個月工資。后某單位讓他在家等通知,卻一直未安排工作。
陳某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是雙方真實意愿表現,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屬于有效合同。而且簽訂勞動合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錄用人員的相關規定尚未生效。
陳某提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失效。且法定代表人更換后,某單位一直沒對勞動合同提出意見,說明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現。
【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陳某與某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的5年多時間里,某單位未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且雙方均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因此可以認定該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因此屬于有效合同,法院遂駁回某單位的訴訟請求。
倉山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多年,應屬有效合同,駁回某單位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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