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職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法法關于試用期時間的規定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的,才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5、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調動崗位也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辭職后再重新入職的是否有試用期,法律無規定。
9、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要不要買社保
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所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需要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約定轉正后補交或轉正后再交社保的行為是違法的。
試用期被辭退要給賠償金嗎
1、如果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公司需要對該“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2、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將其辭退的話,公司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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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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