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合同撤銷權與無效確認請求權的競合情形
無效合同制度之創設旨在保護公序良俗,體現了國家意志的干預,主要針對違法的民事行為。而債權人合同撤銷權制度則是為了維護私益。通過賦予債權人合同撤銷權維護其權益。這種制度理念之差異決定了無效合同制度與合同撤銷權制度之迥異。
但是國家與個人、國家與社會之相生相依,法律在其二者之間進行選擇與平衡難免會出現重合與競合之處。我國合同法在創設無效合同制度和合同撤銷權制度方面就出現了競合。兩者競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惡意串通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損害第三人利益。對于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4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當然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合同。
二、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訂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哪些機構有權確認合同無效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系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采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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