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合同轉讓與合同變更是有非常明顯的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合同轉讓系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變更只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不涉及第三人。
2.合同轉讓只涉及合同主體的變更,不涉及合同內容的變化;而合同的變更則表現為合同內容的改變,不涉及合同主體的變化。
3.在合同轉讓中,除第三人加人合同關系的情況外,因合同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系消滅而產生一種新的合同關系;但在合同變更的情況下,當事人只對原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合同關系仍然保持效力,不發生原合同關系消滅的問題。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相當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合同轉讓,即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又可稱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轉讓并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只是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合同的債權人,或以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合同的債務人。根據合同轉讓的權利義務不同,合同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移以及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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