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在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到多名被告時,法院要結合上訴不加刑原則,這屬于我們刑事訴訟原則的一種。那么上訴不加刑依據是什么?適用情況包括哪些?為此律霸小編收集了相關法律資料,我們通過下文學習下。
一、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在中國法律中的體現。實行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解除其上訴的思想顧慮,切實保障和發揮上訴制度的作用。對于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運用,應注意把握以下幾種情況: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上訴的,既不能加重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二)對被告實行數罪并罰的,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者幾個罪的刑罰。
(三)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原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五)對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后有變化,如果只是由于被告人一方上訴才引起二審的案件,一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實踐中曾存在的二審法院對于當事人上訴,認為一審量刑偏輕就以事實不清為由判決發回重審,并告知原審法院改判加刑的情況,被認為是公然違背“上訴不加刑”而為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令禁止。第二審人民法院不能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罰,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而發回重審或指定再審。
(六)原判認定的事實沒有錯誤,只是定性不準、認定罪名不當,在二審改判重新確定罪名時,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訴后被加重刑罰的顧慮,從而通過上訴案件的審理保證辦案質量,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條件,經過審理決定改判的,對被告人只能適用比原判輕的刑罰,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七)人民檢察院抗訴要求二審法院減輕被告人刑罰的案件,二審中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沒有加重刑罰的訴因,也是對抗訴的不尊重。
由此可見,上訴不加刑主要應用于法院審理的共同犯罪的案件。上訴不加刑依據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利,切實貫徹好上訴制度。在這樣的原則指導下,共同犯罪的從犯可以解除上訴的顧慮,主動交代更多的犯罪證據,有利于案件的偵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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