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一是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二是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將一方提前若干時間通知對方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提前通知的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老職工,當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的終止是一種自然終止,用人單位不必提前30天通知你,也不必向你說明理由,你也不可以強行要用人單位說明理由,只要符合期限屆滿的條件,用人單位與老職工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一是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8條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這條規定與以前的《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不同,《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強調老職工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強調用人單位和老職工的契約自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終止,但必須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二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依該條規定老職工要知道不得終止的條件不是無休止的,當法定不得終止的條件消滅,如孕婦在哺乳期滿,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凡2002年5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的老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離法定退休年齡3年以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四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老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嚴重失職的行為包括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等。“不得終止”
不同性質的企業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不同的。關鍵點是2002年5月1日這個日期界限。這一日期前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老職工若工傷被鑒定為傷殘5-6級即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如7-10級傷殘,不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終止勞動合同。2002年5月1日后與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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