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從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則性規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隨后,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p>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進一步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但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p>
以上的法律規定及配套規定,給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在具體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勞動期限時,勞動者能否單方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
2、行使單方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這點勞動者應特別注意,應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明或其他證據,以免以后發生爭議。
3、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換句話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以給用人單位安排交接工作的合理時間。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4、重視違約金條款。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應承擔違約金,且約定了具體數額,那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時,則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因為,賦予勞動者無條件單方解除合同,已經給予了勞動者相當的權利,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一致約定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應承擔一定責任,那么勞動者就應當承擔這種責任。
5、如果出現《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指: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p>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告行政機關時行政機關來取證不給要承擔責任嗎
2021-03-10有關機構拖欠老人養老金怎么辦
2020-11-20購房合同欺詐可要求賠償嗎
2021-01-09房屋裝修合同范本怎么寫
2020-12-17案件重審可否增加訴訟請求
2021-01-20學生在學校被霸凌學校有責任嗎
2021-01-20保險合同變更的要件有哪些
2021-01-03保險公司需要重新理賠嗎
2020-11-16保險期間屆滿后能否解除合同
2020-12-31網銷保險為何如此受熱捧
2021-02-06汽車投保人維權存在哪些誤區
2021-01-12誰為保險代理人惹的禍負責
2021-02-18代理公司未及時出保單 保險公司被判承擔理賠
2021-02-03委托代理人需要辦什么手續?
2021-01-22怎么判斷鐵路征收的補償是否合理
2021-02-13房屋拆遷了,但是一直不給安置,該如何維權
2020-12-15征地拆遷中有哪幾種拆遷維權方式
2021-02-17房屋拆遷什么情形下視為同住人
2020-12-24拆房補償標準的內容
2021-03-06宅基地沒有手續拆遷怎么辦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