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實際上就是重新訂立一份新的勞動合同,既然是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那么對于之前沒有約定到的一些事項也可以進行約定。這一點尤為重要,請各位勞動者多注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民殘疾無法恢復自理能力護理期限是多久
2020-12-22離婚后才發現原配偶在未離婚時有重婚行為怎么辦
2021-01-04商標權是否可以繼承
2020-11-09同居期間的財產如何分配?
2021-01-26離婚女婿對前岳母無贍養義務嗎
2021-02-13理財產品需要申報個人財產嗎
2021-01-26食堂承包合同印花稅是否需要交納
2020-12-30委托合同對于委托他人辦事的理解是什么
2021-03-17公司倒閉派遣制制員工怎么賠償
2021-01-07新交通法規之實習期間上高速的規定是什么
2020-12-28離婚訴訟中,以夫妻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應如何分割
2021-01-21酒后駕車保險公司需要理賠嗎
2021-03-11出境旅游意外保險怎么報銷
2021-01-26意外死亡賠償協議書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2-12投保單與保險單不一致怎么辦
2021-01-13什么是出口保險理賠
2020-12-30保險欺詐包括哪些行為
2021-02-24保險代理人的資格及教育問題有哪些
2020-12-14被保險人或投保人保戶須知
2021-02-03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