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消滅的原因包括合同混同嗎
合同消滅的原因不包括合同混同,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
合同混同的情況有哪幾種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條)。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于消滅。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于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條規定,合同終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終止。
通過小編的整理可以知道,合同消滅的原因不包括合同混同,混同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只發生履行不能,即任何人不能對自己履行。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什么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在線的法律咨詢。這里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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