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充分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于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實習期無工資合法嗎?下面看具體的法律咨詢。
咨詢:我通過中介公司,找了一份收銀員的工作,面試時談好了月薪,但沒有簽勞動合同。我第一天來上班,由于公司第二天才正式開業,我當天的工作是和同事們一起打掃衛生,從早上一直忙到晚上7時。可我晚上回到家后,公司主管告訴我,根據我當天的工作表現,老板認為我不適合這份工作,表示要辭退我。我要求支付這天的工資時,該主管稱“見習期間員工是沒有工資的”。我認為自己付出了一天的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報酬,且公司并沒有事先告訴我見習期沒有工資。
公司意見:
員工見習期沒有工資
9月27日,記者聯系上公司的一名劉-姓主管。該主管稱,根據公司老板觀察,劉女士在工作的當天,工作積極性不夠,與同事交流也比較少,領導和同事曾耐心引導她做一些事,也為她付出了勞動,但她似乎并未認真做好。為此,領導認為劉女士不適合做這份工作,決定辭退她。該劉-姓主管表示:“根據我們以往的經驗,大部分服務行業的工作都有幾天見習期,見習期是沒有工資的,我們單位的員工也有3天的見習期,我們曾將這些規定告訴過劉女士。”
對于該主管的說法,劉女士表示,在面試時,該公司并未提到她有見習期的規定,也未曾告訴她見習期沒有工資。
律師說法:
公司應給員工支付相應報酬
見習期是對應屆高校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干部編制前而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是計劃經濟時期人事制度下的產物,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劉女士與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建立起勞動關系,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劉女士應聘時已和用人單位商定工作崗位及月薪,且已經上班,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建立。因此,**果公司因劉女士在見習期而不給工資的做法欠妥,劉女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作報酬以及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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