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不過沂水有家工廠就通過超額定制每天的工作量來實現變相讓員工“自愿加班”的目的,該廠的員工終于忍無可忍和工廠對簿公堂之上。
沂水縣某企業承攬玩具組裝業務,實行計件工資,任務定額,要求每個職工日組裝玩具成品50件,否則將扣發工資。而此前技術最好的職工,一天8小時不停也只能組裝30件。如此一來,工人要想拿到全額工資,只好在8小時以外再加班,平均每天加班要超過3個小時。1個月后,職工身心疲憊,無奈之下,向廠方提出抗議,要求廠方降低定額,補發加班費,提高單件成品工資,以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廠方以加班是職工自愿為由拒絕。職工們只好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我國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合同法》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該企業老板為了自己賺錢任意提高勞動定額,致使工人無法在8小時內完成任務,不得不每日加班3個多小時,實屬變相強迫工人加班,是違法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職工的身心健康。仲裁委遂裁決,該企業立即停止對職工的侵權行為,科學合理地制定任務定額,定額最高每日不得超過30件,同時支付上個月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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