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后果的區別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注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高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準,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
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實施相關合作事項,并未因倒簽合同給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倒簽合同不僅與目前企業內控制度中關于風險防范的目標相悖,也不符合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時還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在實踐中應當控制和避免倒簽合同。
現在,相信我們都知道了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法律后果區別了吧。勞動合同直接關系到我們的工作與自身保障,大家簽訂時一定要認真仔細對待。好了,以上便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法律后果區別,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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