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單位是否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不續簽,有兩種情況:
①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②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計算: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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