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無效由誰認定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時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是任何人都有權宣布勞動合同無效,尤其是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有效均無權認定,根據此條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委員會來認定。的程序是勞動仲裁前置,即對勞動合同效力發生勞動爭議先進行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可在接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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