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對其建設成果均享有優先受償權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行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一)建設工程合同依法成立。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合同法只保護承包人追償工程價款的合法權利,如合同被確認無效,則承包人不享有追償工程價款的權利,而只能請求折價補償,折價補償不是工程價款。自然不能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承包人享有優先權的標的物是特定的。即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屬于發包人所有的建筑成果,但不包括建設工程配套使用并未組裝或固定在不動產上的動產及土地使用權。我國房地產法規和《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成立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抵押的房地產和新增的房屋一同拍賣。但對新增房屋拍賣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合同法》也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就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交換價值不享有優先權。因此,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僅應就自己直接作出價值貢獻的部分優先受償。
(三)必須是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在建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已實際完工,不是指竣工驗收。司法實踐中成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不一樣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自建設工程合同成立之時成立。但承包人行使該項權利則還需具備一定條件。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是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先決條件。如果把竣工驗收作為行使的條件就容易造成發包人惡意拖延工程驗收,以排斥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四)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工程價款是發包人以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工程竣工后的的工程結算款,也包括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進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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