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補償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對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企業的經濟核算,特舉辦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條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個人,都可以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將其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向本公司投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運輸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運輸工具在危難中發生卸載所造成的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四、利用船舶運輸時因船舶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遭到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依照國家法令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五、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損失。
六、利用飛機運輸時,因飛機傾覆、墜落、失蹤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遭受盜竊或在紛亂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如果未到達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其最長責任有效期以保險貨物在卸離最后運輸工具的十天為限。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直接由于貨物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三、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第七條非經本公司同意并特別約定,保險貨物直接由于破碎滲漏、偷竊、提貨不著、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當在本公司簽出保險單的同時,按照本公司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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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律師個人簡介 ? 張繼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現在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承誠信做人、勤勉敬業、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刑事辯護據理力辯,一辯到底;民事代理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擅長于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曾為多家企業做過法律顧問工作,深受各個企業領導及員工的好評。代理的房地產集體訴訟案件有保利蘇仙林語業主訴郴州市乾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福城立欣洲業主訴郴州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效果良好。 座右銘:勤思善學,仗人間義。 聯系電話:13549576738 QQ: 13549576738 郵箱:13549576738@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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