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guī)定,勞動合同到期不續(xù)簽,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1.工齡經濟補償金
我們知道,在勞動合同期滿的情況下,合同合法終止(參見《勞動》第四十四條)。而這種情況又恰好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依法給以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說來主要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賠償金
而針對一些勞動單位逃避經濟補償的責任的,我國法律也作了相應的懲罰性的賠償規(guī)定。這主要見于第八十五條中針對用人單位“解除或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我國法律還作出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規(guī)定。
3.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到期,無論續(xù)簽還是不續(xù)簽,用人單位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另外,如果單位在沒有及時續(xù)簽而繼續(xù)維持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則屬于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還可以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第八十二條)。
需要補充的一點是,上文提到的法律依據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相關的經濟補償也應當由該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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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海艦律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重慶利欣律師事務所主任,曾從事行政管理,企業(yè)法務3年,公安刑事偵查和法制工作7年,熟悉司法機關辦案流程和內部相關制度,律師執(zhí)業(yè)8年,已承辦400余起刑事、民事、仲裁案件,以及70余起非訴案件,辦理的案件涉及重慶、上海、江蘇、浙江、廣西、貴州等地,客戶涵蓋房地產、建設工程、汽車、物流、酒店等行業(yè),長年擔任多家企業(yè)的法律顧問,處理有關項目開發(fā)、投融資、股權轉讓、資產交易及商業(yè)交易風控設計等方面的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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