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是相對于開發商建造的商品房而言,通常把開發商新建的第一次向社會銷售的房屋叫做一手房,而從開發商處購買后,再次出售的房屋稱為二手房。也就是說第一次交易的房屋是一手房,在此之后交易的房屋是二手房。單位的房改房、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的轉讓屬于二手房轉讓。
商品房的銷售是在開發商與買房人之間完成的,二手房的買賣是在房屋產權人與買房人之間完成的。由于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用以規范商品房的銷售,所以相對于商品房的銷售而言,二手房的買賣更能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風險性也更大。
本文作者依據多年處理房屋買賣糾紛的實務經驗,總結了二手房買賣因合同無效或者因一方違約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戶,可以退房的情形,供廣大讀者參考。
一、非房屋產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是房屋的產權人,而是出賣了他人的(主要是在親屬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產權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將房屋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將房屋出賣,因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非因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而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種情況法律上稱為無權處分。
二、出賣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關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雖然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繼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尚未辦理遺產析產,其房屋產權應為繼承人共有;
3、因拆遷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據拆遷補償協議,被補償人為家庭中的數人,但是回遷房登記在了其中一個人的名下,實則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資建房、購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出賣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因而形成合同無效。
三、因房屋前期開發建設及銷售違法無法取得合法產權的
開發商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比如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屋,因沒有辦理土地征用手續,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是法律禁止上市銷售的房屋。違章建筑也屬于此類房屋。
四、已經設定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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