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一)案情
王某原為甲公司的業務員,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鑰匙盜取公司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二份。同月,李某使用該空白合同書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價值300萬元的貨物一批,貨到付款。該合同訂立后,乙公司積極組織貨源,并發函甲公司詢問有關交貨事官。甲公司遂答復稱其不知該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發貨。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復后,認為其與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約定交貨。但甲公司拒絕接受。乙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貨款。
(二)對本案的不同觀點
有人為,王某使用盜取來的空白合同書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其行為嚴重違法,所訂立的合同也為無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該合同的約束。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該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對于乙公司的損失,由王某承擔責任。另有人認為,王某沒有代理權而與乙公司訂立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訂立的合同,由于沒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認,對甲公司不發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并應由于某賠償乙公司的損失。
二、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法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斤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以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三、學理分析代理是以“他人之名義為他人對于第三人自己為意思表示,或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領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為效力歸于該他人之行為也”。1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活動結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種法律行為。2這是就有權代理而言。一般來講,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義而對第三人為的意思表示。代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述所說的有權代理,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后果由本人承擔;另一種就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就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根本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權而為的代理,三是代理權終上以后而為的代理。根據《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他人訂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絕對無效的合同。此類合同盡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權而存在著瑕疵,但此種瑕疵是可以修補的。即在一般情況下,此類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對該合同予以追認,此類合同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法律之所以規定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認而發生效力原因在于:一方面,無權代理行為并非都對本人不利,有些無權代理活動對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無權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無權代理人具有為本人訂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與本人訂立合同。問題的關鍵在于,無權代理人并無代理權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認該代理行為,實際上是事后補授,從而可以使代理行為有效。如果本人認為無權代理行為對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認。尤其應該看到,因無權代理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訂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無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與本人之間形成合同關系。所以經過本人追認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及保護相對人的利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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