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惡意串通”系個人心理活動,對其認定應采取推定方式,在綜合分析相關證據的基礎上,在認定是否“惡意串通”時,推定方式僅適用于認定當事人在實施某行為時是否故意而為之的心理狀態,對于當事人基于該行為是否牟取了利益,主張權利的對方當事人仍需舉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則》)第九條之規定,依照日常經驗、行為習慣等,根據蓋然性原則予以判斷和認定。
“惡意串通”的法律后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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