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訴訟保全申請書格式
申請人:XX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手機:XXXXXXX。
請求事項:申請撤銷我訴XXXXXX民間借貸糾紛,我于XXXX年XXXX月向貴院提交申請訴訟保全的書面申請,現因被申請人財產已轉移,特申請對該訴訟保全撤銷。特此申請。
此致XX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訴訟保全解除方式: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沒合同租房拖欠房租如何處理
2020-12-14在押人員能成立公司嗎
2020-12-17專利侵權如何維權
2020-11-17反擔保不動產未經抵押登記有效嗎
2020-12-24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2021-03-06抵押的房子能查封嗎
2020-12-28合同形式瑕疵處理
2020-11-18取消繼承權的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12喪失繼承權會造成哪些影響
2020-12-06公司非法克扣員工工資構成犯罪嗎
2020-12-10某保險公司訴袁某 廖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1-18車輛刮擦到別人的車保險理賠流程
2021-01-01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
2021-03-06保險合同多久沒有交保費合同會終止
2021-01-28護理保險是什么
2020-12-15交通事故有人傷交警協商處理保險公司人需要到場嗎
2021-03-26車子保險沒額度了能再買一份保險
2021-01-03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22保險費的征集方式有哪些
2020-12-30國有土地出讓必須凈地嗎
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