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騙取得的合同是否有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欺騙取得的合同是無效的,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要返還,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效力怎么確定
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還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關于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法律后果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為了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一步細劃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其中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擔保合同無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兩種情形。
所以,根據《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欺騙取得的合同是無效的,因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要返還,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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