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由事業轉為企業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按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項工作一般應在轉制后六個月內完成。已實行聘用合同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后,對已簽聘用合同的職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將原“聘用合同”變更為“勞動合同”,原“聘用合同”中有關內容與《勞動法》等政策法規相抵觸的,均應按《勞動法》等政策法規執行,不相抵觸且雙方協商一致的,可繼續履行。對未簽聘用合同的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未實行聘用合同制,也未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后,也應當按有關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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