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里的“說明理由”,法律并未規定一定得采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需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雇員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問題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承擔違約金是否有效答案是無效。
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無需賠償。
試用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賠償用人單位的招錄費用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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