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李和小張兩人應聘到一家幼兒園當幼師,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在幼兒園籌備期間,兩人被安排負責做前期準備工作。開學后,老板卻遲遲未發(fā)工資,兩人提出辭職,并要求老板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但老板卻認為,兩人并未正式入職不算建立勞動關系,不愿支付賠償金。近日,在工會部門的調解下,該幼兒園承認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并向兩人支付了2萬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員工:沒簽合同欠工資依法雙倍索賠
去年6月中旬,小李和小張兩人到某幼兒園應聘幼教工作,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是月薪3500元。起初,正值幼兒園前期籌備階段,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兩人一直根據(jù)老板的安排,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上班,協(xié)助幼兒園的前期籌備,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了8小時。幼兒園開學后,兩人繼續(xù)投入工作,但雙方仍未簽訂勞動合同,老板也未給其發(fā)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去年10月,小李二人提出離職,并要求支付工資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補償。但老板并不認可,說可以發(fā)9月份的工資,但籌備期雙方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不給工資。
幼兒園:雙方無勞動關系并未拖欠工資
經(jīng)營該幼兒園的某企業(yè)負責人表示,當初確實是為了幼兒園的開學而招聘小李二人。在籌備期間,兩人只是作為儲備人才,并未正式開展教學工作,所以在開學前雙方不算建立勞動關系。該負責人承認在裝修和籌備期給兩人安排了工作,但他堅持稱:“籌備期只能算臨時幫忙,并非正式工作?!蓖瑫r,他表示開學后幼兒園忙于教學,沒有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人事部門正在安排,但并未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期限。在幼兒園開學時就有約定,員工先工作后發(fā)工資,所以9月份的工資會在10月份中旬發(fā),公司并未有欠薪的行為。
今年7月,兩名員工向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確認雙方曾存在勞動關系。接到仲裁通知書后,企業(yè)方主動向海淀區(qū)勞動爭議調解中心提出申請,希望通過工會調解化解糾紛。后經(jīng)過調解員對相關法條的解釋,單位承認了其違法行為,同意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建議,支付了兩名員工每人1萬元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律師點評: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社會關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說明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實質性標準是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實際用工。因此,就算是在企業(yè)的籌備階段,只要員工和用工方均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且員工接受用工方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勞動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實際中,很多勞動爭議案件,因為員工手中沒有任何證據(jù),想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非常困難。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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