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1、我從2005年進入公司,第一份合同到08年10月份到期,公司忘記與我續簽,后來在09年3月份補簽了此份合同,簽訂日期雙方均為09年3月份,有效期為1年。2、08年后公司與我簽訂了三次合同,期限分別為一年,兩年,一年,現在第三次合同10月份到期,我本來想這次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中止與我的合同,請問我可以拿到多少的經濟補償?(是否以08年以后年限雙倍支付)?3、對于08年10月份公司忘記與我續簽合同的這段時間,我現在是否還可以要求相關賠償(合同封面上寫明合同期是08年10月14日至09年10月13日,但雙方簽訂的日期是09年3月11號)
律霸網律師解答:
你可以書面要求與公司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可通過訴訟要求簽署無固定期限合同。
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到期未簽怎樣要求賠償
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合同既未依法終止又未依法續簽,相關的勞動權利義務如何處理?這是現實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情形,就辦案來說,至少涉及到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工資支付、經濟補償等問題。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至于合同期滿后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適用寬限期及兩倍工資罰則,目前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尚無明確規定,上海市有關部門的執行口徑是:“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本案中用工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1個月內解除勞動關系,所以公司不必支付“雙倍工資”,但如超過1個月,就另當別論了。
其次,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月計薪天數),大為月薪是3000元,日工資為137.93元,而不是公司按自然日折算的100元。今年國慶期間放假7天,其中前三天是法定節假日,后三天是調整后的雙休日,而法定節假日是計薪的,雙休日是不計薪的。所以盡管大為節后只上了1天班,但公司除了支付當日工資外,還應支付國慶節3天的工資。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庇捎诮獬齽趧雨P系時大為工作的年限超過了1年,所以經濟補償也要增加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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