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發出競業限制有效嗎
單位是可以發出競業限制,只要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就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指普通工作人員接確企業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崗位,你為公司的專職會計肯定接確企業的商業秘密,應列為競業限制的人員。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50%,不按月給經濟補償,你可不承擔保密責任,不承擔違約責任。
二、競業禁止條款的注意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
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給付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前提,補償數額應明確,支付方式是在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期限內按月支付。
3、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要有明確約定。所約定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應支付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合理、可行,不能超過勞動者的經濟承受能力。
4、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原則上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單位發出競業限制有效嗎?如果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工作的內容與單位核心機密相關,也可以簽訂它。在跟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時候不確定里面的內容對自己有利,無法解決爭議的人可以找律霸網上的律師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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