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否意味著限制從事類似工作
一聽說要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很多勞動者就開始擔心是不是一旦簽訂了此類合同,與這個單位解除合同后就再也沒有辦法從事自己擅長的職業,永遠喪失自己的競爭優勢。其實不然,在法律上,規定勞動者競業限制義務的同時也對這一義務的持續時間做出了限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這也就是說,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之后,經過兩年后便可重新從事類似的工作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強制規定的時間限制,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競業限制條款時約定了比這更長的競業限制期限,這一條款因為違反強制性規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在商業競爭非常激烈的現代社會,經常會發生存在競爭關系的同行企業以高薪挖走本單位的高級技術人才的情況,而為了避免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許多企業使用了各種不同的手段,其中有的手段甚至是違法的。如果在這方面遇到問題需要法律幫助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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