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條款無效怎么處理?依法解除或是提起訴訟。
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情況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限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并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限制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競業限制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掌握本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條款涉及到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之間的沖突,需要在兩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條款的適用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1、是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是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是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4、是規定實行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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