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多少年
競業限制最長期限2年。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一,競業限制概念
所謂競業限制,亦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后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互挖墻腳,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所引發的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后。
二,什么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用人單位未按要求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條款還有效嗎?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后,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后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要支付違約金嗎?
勞動者一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競業限制期限有關知識的材料整理,競業限制最長時間應為兩年,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遵守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否則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其他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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