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法規條例對這個問題做出過相應處理,如《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被限制人支付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的報酬總額的1/2。《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年補償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1/2。
總之,具體的補償金額應結合員工在職時的崗位、工資收入、承擔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等因素確定補償金標準。員工應企業的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自愿限制擇業,員工的生活質量不應因此受到影響,這應當作為確定補償費給付標準的基本原則。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看守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賠償主體是誰
2021-01-23公司跨區變更地址程序是什么
2021-01-16什么財產既可以抵押又可以質押
2021-03-21辦理反擔保抵押措施有什么條件
2021-03-11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2021-03-17買斷工齡款離婚可以分割嗎
2021-02-03出軌生子財產怎么處理
2021-03-0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2020-11-10聘用合同被解除能獲得經濟賠償嗎
2020-12-31房產繼承糾紛的解決方法有什么
2021-02-12解除勞動合同能恢復嗎
2021-02-24調崗原因怎么寫
2021-03-01公司未給員工足額繳納社保會承擔哪些責任
2020-12-16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2021-01-03建筑工程保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01英國對保險經紀人的管理問題有哪些
2021-02-02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返還保險法有什么規定
2020-12-22交通事故對方不理賠可以起訴嗎
2021-01-04汽車必交的保險有哪些
2020-11-15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所帶來的保險糾紛
2021-01-20